一、法律規(guī)定
公司法第十三條規(guī)定,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(guī)定,由董事長、執(zhí)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,并依法登記。
二、實務分析
按照公司法設定的公司治理架構,董事會是公司經營層面的最高決策機構,董事長是董事會的組織者、代表人;
總經理(公司法的用語是“經理”,民眾的習慣用語為“總經理”,本文使用“總經理”一語,取公司法“經理”之意)是公司經營的組織實施者、執(zhí)行者。
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對外代表公司的人,其法律意義上的言、行,均可被視為公司的言行。
這個公司的代表者由誰擔當,是公司決策層的代表人董事長,還是執(zhí)行層的掌舵者總經理,是個讓立法者很糾結的事情,最終公司法決定將選擇權交給股東。
從實務角度分析,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義在于:通過印章使用、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;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(yè)務。
股東在決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時,一般要權衡以下因素:
1. 信任與制衡
從權力位階上看,董事長高于總經理,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,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大增;
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總經理時,由于公司的經營由總經理組織實施,同時又能對外代表公司,故總經理的實際權力大幅膨脹,且存在架空董事會、董事長的可能。
如何在董事長、總經理身上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,需股東綜合考量。
2.公司控制權之爭
對公司運營的參與、控制程度,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。
從實務角度看,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因素有:公司法定代表人,董、監(jiān)、高的構成,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,財務資料的掌控等等。
其中,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對控制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。
當一方股東提名董事長人選,另一方股東推薦總經理人選時,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,財務負責人由誰提名,對公司控制力將直接產生重大影響。
3. 董事長、總經理的身份特征
當董事長為股東推選,總經理為社會招聘的職業(yè)經理人時,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總經理擔任。
當董事長、總經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時(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單),只能由另一方擔任。
三、操作建議
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、執(zhí)行董事或總經理擔任,落實到職位層面,不落實到自然人,以免人員變動導致公司章程的修訂。